企业用电罚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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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安装用电设备或者受电点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增加用电负荷的; (三)拒不交付代保管物品(如送电钥匙等)或逾期不交还的; (四)拒绝提供办理用电手续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文件的; (五)其他违反供用电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第五十三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填报电气火灾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着火源,防止火灾发生或者在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或者线路造成火灾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责任错误引起火情,导致发生火灾的。 单位犯以上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七日内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三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犯罪,按妨害消防管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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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在电费收取上,国家允许供电企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有办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省级有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少数电网还可以按照定点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电价承担的农副业用电产品,收取一定的还贷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滞纳金。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所有的收费都能加收,要经过严格控制,即只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经省级有关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同意,才可加收。在通常情况下,电费加上加收的其他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结算和支付,但经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以延期支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所以,用户收到电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依此支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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