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电罚款原因?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迁移、安装用电设备或者受电点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增加用电负荷的; (三)拒不交付代保管物品(如送电钥匙等)或逾期不交还的; (四)拒绝提供办理用电手续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文件的; (五)其他违反供用电合同条款及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第五十三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填报电气火灾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着火源,防止火灾发生或者在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或者线路造成火灾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责任错误引起火情,导致发生火灾的。 单位犯以上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七日内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三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犯罪,按妨害消防管理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