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变动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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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了法学基本问题,“法”和“法律”的关系,“法”的概念一直都有变化,而“法律”是一系列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规则的总称,因此从概念上说无法衡量“法律”变动的次数;但我们通常说“立法”、“制定法律”等等词,其实质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因此这里的“法制”或者“法律”其实就是指由这些专门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以这种意义上的“法制”/“法律”是会发生变化的。

我们通常说的“法制”/“法律”就是指这一种——即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定的“法制”/“法律”,这里所说的“法制”就具有了时代的烙印——它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因而我们可以说,中国法律是不断变革的,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实现着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司法活动受到政治的直接干预,法院审判案件要考虑“社会效果”,要进行“协调”、“调解”,要执行“政策”而不是“法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了建立良好的经济体制,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配套的制度体系,在这个大背景下,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问世,确立了我国“立审分离”、“独立审判”的司法制度,自此以后,我们常说的“法制”/“法律”开始发生变化,尽管仍然受制于政治,但毕竟逐步建立了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的框架。

1995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反映了司法制度的进步。 至于你问的“三次大的立法浪潮”,我猜测是指改革开放之后的四次立法高潮吧。因为此前的立法主要是恢复性立法,如80年代初全面废除劳动教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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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中国经历的法制变动有三次。晚清修律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轫。继之而起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南京政府的立法活动,虽则在政体上承袭了清末法制的若干特点,但终不免于断续。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尽管是在小块红色割据区和解放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变革力量,与国家政权的更替、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进程相适应,对包括晚清以来法制在内的旧法制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变革。由此,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第二次有远大前途而又被中断的运动,到30 年代之后,由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继承、发扬并获得了实际进展。随着1949 年新中国的诞生,一个全新的法制取代了旧的法制,中国法制开始了它的第三次重大变革。

自50 年代中期起,由于"左"的思想影响逐渐严重,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遭到破坏,70 年代后期,随着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中国法制建设才得以继续进行并且取得重大进展。所以,就法律制度的根本变化而言,新中国成立前后是一个分水岭。此前,尽管中国经历了长达百十年的法制改革,但都没有取得成功。此后,法制改革在曲折中不断获得成功。从这个意义上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制改革是继晚清修律、近代军阀政府、南京政府以及革命根据地法制改革之后中国发生的又一次法制转型。因此,如果把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由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对旧法制的改革看作是一次完整的法律运动,那么,整个中国近代化的法制改革,就是连续地经历了这三次重大变革,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制度在总体上完成了由中华法系向以欧美为模式的法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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