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谁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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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会计的监管主体主要是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职业群体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审计业务,并承担审计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避免单位内部会计人员由于自身利益关系而很难独立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但注册会计师也是由社会上具有专业资格的人经考试合格后获得执业证书,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其独立性同样可能受到个人、集体乃至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从制度设计上来讲,无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都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符合记账凭证和账簿规范要求,并且通过报表充分反映出来;同时会计人员也应该掌握正确的记账、算账、报账方法。这些都是为了实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然而目前很多情况下我们难以保证这些会计信息是完整真实的。因为提供这些会计信息的人是具有有限理性且自我利益的个体。他们可能在主观上不存在欺骗行为,但是可能在客观上由于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信息不够准确或者存在遗漏。所以就需要外部力量来对会计信息做出公正的评价。这就是审计存在的意义——帮助受信者判断会计信息是否可信、是否公允。

因此可以认为审计是对会计的再监督。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再”是“再次”“重新”的意思,表示在第一次监督失效之后才会启动第二级的监督机制。也就是说,只有在第一次监督有效的前提下,才谈得上第二次监督。如果第一身的监督本身就很无效,那么再什么样的监督也无异于空谈。这也是我强调“提升会计监督效能”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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