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是什么?
证券发行采用何种方式,主要由发行人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确定。在我国,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资的方式有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竞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等方式,债券的发行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代销、分销等。 与发行对象的数量及规模的扩大相联系的是发行成本的降低,但发行对象增加也会导致发行风险增大;公开发行与私募发行的选择涉及投资者结构的风险与回报水平、投资者的选择成本和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融资渠道的选择又受到不同行业特征的限制等等。因此,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和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发行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提高发行成功率的关键所在。 一、承销的含义 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发行的一种中介活动行为,其具体职能包括承销证券的种类、承担风险和责任以及办理其他业务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承销的主要内容是负责完成主承销商的各项工作并销售给最终投资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代销,该类是由主承销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认购者公开发售证券;另一类则是包销,该类由主承销商按照约定条件购入发行人发行的一定数量或全部证券,并在销售完成后将余券负全责地向发行人或售予客户的人员兑付。
二、承销的类型 根据承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类型。 (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为发售证券的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代销证券都是指一种辅助性的证券推销形式,即当承销商接到一家公司的上市申请后,若该公司符合发行规则的要求且对发行计划有把握实现时,便会自行组织发行。此时如果承销商愿意提供协助工作,则会在承销协议中规定一个最低金额,超过这个最低的金额才需要支付佣金。而在这之前只需收取一定数额的基本酬金即可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如表1所示)。
(二)包销又称“总承销”或“全权代理”。它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约定由承销商购买该证券,并按票面价格全部认购后向公众转售或者自营持有直至到期兑付。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券商必须拥有不少于2亿元的资金才能开展此项业务。 由于此类证券的承销商承担了市场销售的全部责任并且通常要承担全部的交易费用,因而对于缺乏流动性的证券而言采取此种方式进行销售较为理想,而对于那些具有较高流通性或是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承销方法就不适合了。 三、我国的承销制度 从1984年深圳发展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一只可转让记账式国债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为止,我国陆续实行过三种类型的承销制模式——代办包销法、全额包销法和余额包销法。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承销体制以包销制为主流形式之一,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首先,部分券商缺乏足够的资金用于垫付发行费用;其次一些券商为了牟取利润而不顾市场行情盲目购进所承销债券;再次许多发行人在发行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等都会直接影响到证券的发行效果及其最终流向等问题发生;最后还有个别券商甚至在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展此项业务等行为均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