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的是股权还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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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的可以是股权,也可以是股份。主要看“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公司代持的是股权,股份公司的代持是股份。两者在概念上虽然有一定区别,但是从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代持股协议效力要件

问题:名义股东(代持人)必须具有股东资格吗?

解答:隐名股东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投资进入限制或禁止行业或隐名股东不适合或不能担任或投资于某公司的目的,往往寻找有具备行业(或公司)从业资格并可以担任/成为该行业(或公司)的人员,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代持股人成为“表面”股东或投资人。

问题: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即可要求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吗?

解答:实际出资的证明仅仅是隐名股东能够取得“显名”资格的基础条件,实际出资人如果要成为“标的公司”股东,还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公司章程有约定除外)。所以,实际出资人仅仅能够证明其实际出资,并不能在“标的公司”“显名”。

代持股纠纷的处理

问题:如何解决“代持股协议”自身效力争议?

解答:代持股协议的争议往往是基于协议双方产生矛盾或纠纷,为达到自身目的而主张协议无效,例如,代持人为了逃避自身债务,隐名股东主张代持股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对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审查会结合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代持目的等实质性问题进行多方面、综合审查,如果代持股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代持的,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审查也从合同有效的几个基本要件“主体适格、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于协议双方而言,如果想确保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得到司法审查的认可,以上几个方面是应注意的地方。

问题:如何处理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的行为给隐名股东造成损失的?

解答: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隐名股东可援引《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受让人符合该法律关于第三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取得股权,且股权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法向代持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隐名股东因此减少的出资额及其利息,以及隐名股东对“标的公司”的投资应得的收益等,隐名股东可要求代持人就上述损失承担赔偿。

代持股协议风险防范

问题:在代持股协议的起草方面,应包含哪些内容呢?

解答:代持股协议本质上属于一种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所以代持股协议有其基本共通性,包含当事人的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所代持“标的公司”的名称、代持股份数、持股比例等,代持股起止期间、隐名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代持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协议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条款,同时也应包含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备发生争议时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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