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单贷款能贷多少?
现金价值分红型保单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被一些公司宣传为“理财产品”。但从目前的案例来看,涉及此种业务纠纷时,即便客户胜诉,能够拿回投资款,但也往往损失大部分甚至全部利息。
业务真相:
表面上,客户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得到的利益包括:如果未来市场上资金融通的利率下调,那么客户将享有该项理财资产的所有收益;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状况恶化而无法支付红利时,则可在其后任何时点予以清退,免息返还所有投资款。
而实际上,当面对客户索求现金红利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客户如果起诉,即便最终胜诉,往往也只能拿回投资款,而投资期间的利息损失,往往一分也拿不到,即便在起诉时客户已经得知了上述风险,仍然选择购买此类业务。
客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基于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加之缺乏对这一新型业务的了解,以及保险公司在业务宣传方面的误导,客户盲目购买了此类业务。
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故意将此项业务名称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故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使投保人在初期购买时无法准确了解其真实性质;在业务宣传过程中,保险公司仅向客户阐述业务的优势,而对潜在风险则只字不谈。
投保人在购买此类业务时,往往仅能获得电子条款。而在复杂的条款中,有关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潜在风险的表述,则被简单的圈定在几个字之内:“或许有收益,或许没有收益”,“你可能赚取利润,也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在合同即将到期时,客户如果要求提前退还资金,保险公司会将其投资资金的价值,等同于合同满期时的预期利益评估价值。这种价值能否取得,取得多少,保险公司并不向客户披露。
法院观点:
“虽然合同中载明分红的基数包括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中的风险保额,但该风险保额是相对于保证最低收益的增值计算,故保险人应在利率变化情况下,对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进行结算,向投保人支付分红保险合同约定的红利。保险人拒绝支付红利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以此抗辩客户退保请求的,法院难以支持。”
相关建议:
1、谨慎对待所谓“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而投资型保险产品是以投保人的资金安全及获得投资收益为标的。虽然保险公司在推销这种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时,会承诺资金安全并保本付息,但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承诺保证回报,其行为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相符,属于违背良心欺诈客户,应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2、客户在签订和持有此类分红型保险合同时要时刻注意和防范风险,尤其是当你已经看到或听到了来自其他客户的负面信息,但保险业务员仍然热情推售的情况下,一定要拒买拒付。
3、如果你仍然决定购买此类业务,那么就要在合同中与保险公司约定,如果公司无法按时支付红利,那么将自动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所投资金及其产生的孳息(以所投资金为基数,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否则就可向保险监管机构控告。
4、如果你的投资确已遭受损失,并且损失全部或大部分利息,你就要通过进一步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其作出赔偿;如果经过进一步协商,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偿,你就要准备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