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减值损失怎么计算?
一直以来,关于信用减值损失,都是会计界和税收界较热门的话题之一。其中,贷款损失准备金更是讨论的焦点。那么,大家是否了解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收优惠政策?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同时,大家也可以关注参考一下信用卡的税收政策。
一、关于贷款的损失准备金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确定贷款单项损失存在较大可能性时,提前从损失可能性所在的项目成本中,提取出来以备支付贷款损失的结果,该资金如同贷款的担保,专门用于支付未来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是一种潜在的未来现金流出。具体而言,就是银行按一定比例逐笔提取贷款组合的增减变化,依据贷款的质量,划分出不同档次,根据所对应的不同档次提取率,计算出提存额,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二、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可以分别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免税收入,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六)关于企业以设备等进行投资的相关问题
1.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将债务转化为权益的投资,可以采取实物资产投资、知识产权投资、股权联合投资等多种方式。企业实施以上债务重组,应当以资产公平交易价格作为确定计税基础。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软件、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如果投资经营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完成一定业绩,或企业取得一定盈亏结果,对企业投资者进行补偿的,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投资收益的同时,将取得被投资企业补偿的资产价值,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补偿给投资方的资产,按照取得时相关资产的成本,确定该补偿资产的计税基础。
3.企业和其他受益机构(包括政府和非赢利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股权等)交换有形资产,如果非货币交换双方不以换进资产的实际价款进行业务核算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报送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对其递延所得利润数额进行核定。
三、关于个人取得贷款损失准备金退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对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由大型微型企业集中支付给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贷款利息收入,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优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有关税收政策而的通知》(税总函[2008]1050号)规定:“对纳入省级以上财政专户管理的减免税收入,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征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汇总表》,证明企业对减免税收入已履行纳税义务。对取得直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服务收入,企业应将其转为生产经营收入,依法计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税总[2014]54号)规定:“取得免税收入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事项时,须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格式依次通过国税局官网下载),以及企业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同时,报送《小型微型企业免税申报手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4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发票抵扣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向开票方要求开具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小型微型企业还贷”,并将相关国库券利息支付凭证留存备查。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的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支付期到期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对于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的债券利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