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多个gp?
谢邀,简单说两句。 一般情况一个投资人做GP(有限合伙人)即可,但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由多个GP:
1、投资人的数量过多,每一个投资者各自开一个家庭办公室,各自做GP并不方便操作;
2、有些基金是“母-子”结构,先有一个母基金,通过委托管理人运作,子基金再运作。这样做是为了规避监管,因为单个子基金规模不能过大;这种情况下,可能一个GP主,几个GP辅。
3、有些基金是“一揽子”交易,例如某资产包,50亿的规模,打包出售给某个投资机构,这个投资机构作为一个GP。这种情况类似于单LP,只不过单笔投资的金额巨大,通常机构间会协商确定一个估值区间,而不是精确的数字。这样的安排对LP和GP都比较方便。
4、有的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需要设立SPV来构建结构,此时可以在SPV层面设一个GP,在最终出资人层面还可以设一个GP,用于控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