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多个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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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简单说两句。 一般情况一个投资人做GP(有限合伙人)即可,但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由多个GP:

1、投资人的数量过多,每一个投资者各自开一个家庭办公室,各自做GP并不方便操作;

2、有些基金是“母-子”结构,先有一个母基金,通过委托管理人运作,子基金再运作。这样做是为了规避监管,因为单个子基金规模不能过大;这种情况下,可能一个GP主,几个GP辅。

3、有些基金是“一揽子”交易,例如某资产包,50亿的规模,打包出售给某个投资机构,这个投资机构作为一个GP。这种情况类似于单LP,只不过单笔投资的金额巨大,通常机构间会协商确定一个估值区间,而不是精确的数字。这样的安排对LP和GP都比较方便。

4、有的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需要设立SPV来构建结构,此时可以在SPV层面设一个GP,在最终出资人层面还可以设一个GP,用于控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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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普通合伙人,是目前不少合伙企业采用的组织管理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设定多个GP,形成相互监督与制约,有效控制单个GP的控制权,降低投资风险。在合伙企业仅有两个GP的情况下,两者互为平级,各自独立行使权利,相互制约。在合伙企业存在两个以上GP的情况下,通过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即可实现GP之间的相互制约,同时,合伙企业亦可根据不同的管理与决策需求,明确具体的事项由部分GP或者全体GP行使相应权利,即可实现对GP控制权的管理与限制。简而言之,合伙企业设立多个GP,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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