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股东股份怎么处理?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三次; 如果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的,则公司可以减资注销登记。 当然,如果债权人提出相应要求且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公司就不能办理减资手续了,必须继续维持原有的资本规模。 另外,公司减资时的通知和公告应按照《公司法》第179条、180条的规定进行,即:“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对股东义务中增加了法定减资的义务。因为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以实现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所以法律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赋予了股东法定减资的义务。
第二,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需要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清算报告的决议,这个决议就是股东会对注销事宜作出的决定,因此属于股东会的决议范围。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法人代表有权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且无需委托他人代理。法人和股东一样具有参加股东会的权利。但依据《公司法》第50条第3款规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因不能履行自己职责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定代表人若不是股东,则应自行对公司行为负责;若是股东,则应由股东对其自身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