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最低要有多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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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72条的规定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股本总额应当与公司注册资本一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应当在五百股以上,且须是实缴资本,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是发起制度,而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行的是募集制,但不属于上市流通股票的公司,其股本不能随意改变。

一个公司不论是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是不能减少的,但是可以通过增资的方式使注册资本增加,当然也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入资本金,从而增加注册资本,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而法人代表作为股权的持有人,一般指的是股东,也就是说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担任法人代表。

从上述规定来看,所谓“至少拥有%多少的股份”其实是没有明确法律要求的。 但是,如果公司发生减资或者注销等情况时,原股东是否还按照原来认缴的数额承担相应责任? 答:公司减资是一种限制股东自由行使其财产权的法律行为,股东是否享有完全处分权是决定是否准予减资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公司仅有少数股东真实缴纳了出资的情况下,其他股东不得以未实际缴纳出资为由请求确认该部分股东持有的财产权利归公司所有,亦不得以此要求该部分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

对于只有少部分股东完成了实质出资的情形下,其他股东不能仅因为对方未实际缴纳全部出资就认定对方的股东资格无效并要求返还出资。 公司未经减资程序即清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虽然理论上讲股东只需要实际缴纳的资本金承担责任,但是在现实中,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股东还是需要持有与认缴资本金额相当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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