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股份转让如何定价?
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可以协议约定价格;其次,若双方约定了的价格,法院会支持约定的转让价格,但约定的溢价过高或者过低,法院有权调整;最后,若双方对转让价格约定不明,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举个例子: 原告A、B与被告C系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A控股60%,B持有25%,均为现金出资,C为15%的股权,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资。公司成立初期,各股东的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一致。后A因经营需要,拟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
首先,A与B作为股东可以协商确定一个价格。但是,因为A转让的是其全部股权,且该部分股权是其持有公司的绝对多数(60%),而B仅有35%,如按市场价格交易,则B要想获得A的全部股权,则需要向A支付的资金量是比较大的,显然不符合双方当初设立公司时各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意愿。双方约定以原价转让,是有正当理由的,也是合理的。
其次,若是双方约定了价格,但事后又主张变更或撤销该约定,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呢? 一般是不支持的。 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不是由双方自由决定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即转让价格由股东之间自愿约定,除非出现影响交易公平的情形。
2.等价有偿原则。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原则上应等于股权的价值,不允许贱卖也不允许高估。 但实践中往往很难界定股权的真正价值,这时就需要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