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赠送需要交税吗?
1.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法定扣除项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委员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二)从国际有关组织获得的奖学金;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其所得由工作单位直接扣还的个人捐赠;
(四)个人从事科研、文化、教育及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慈善公益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国家规定的免税的其它所得。
股东向公司赠与财产,应依法确定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被赠与人是上市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属于证券交易过程(包括转让或受让)中的所得,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这类行为要征收印花税和佣金(包含买卖双方各收一半的费用)等税费。 但一般情况下,股东向公司的赠与属于非证券交易行为,相关收益能否免税取决于当地政策,一般来说,需要报税务部门审批才能执行。但实践中,因为涉及涉税申请手续较复杂,为减少税务争议和行政成本,各地普遍做法是不征任何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的规定: “一、债务重组
(三)以现金清偿债务
2.债务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清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未缴税款 上述公式中涉及的税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债务人在完成注销程序后,税务机关在对其清算后,会认可其债务清偿的行为,据此确认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征税。股东向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虽然不产生营业收入,也不属于债务重组行为,但其后果与债务重组中“以其他资金偿还债务”的效果相同,也应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处理,即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作为“-项支出”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