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需要公正吗?
1、公司作为法人,不需要“公证”; 2、股东间协议,是否公证,由股东们自己决定; 3、如果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也只会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不会去审查是否经过公证;
4、但,有一种情况例外: 公司的股权做了质押(担保),那么,因为质押是需要到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登记时需要提供“出质人(股权质押方)与质权人(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书面质押合同”,该质押合同就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5、所以,如果是以股权进行质押贷款的,贷款到期后,银行会要求企业或者个人还本付息的同时,还会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因为质押是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金额确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银行)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或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了。
6、对于质押的股权,如果未经公证,则质权就不成立/存在缺陷,此时,债权人就只能要求债务人(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不足以要求保证人或出质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甚至连带清偿责任了。 所以,建议股权质押还是去做个公证。 特别提醒: 实践中还有将用于出资的股权再次进行质押的案例,这种情况虽然法律上也认可,但是存在风险——先前的质押权人未必能及时获悉股东变更的情况并对此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