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dr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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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除了诉讼外还有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翻译成中文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ADR的概念是在美国率先提出来的,但它的内涵和外延却具有普适性的意义。在中美贸易战愈演愈烈、科技竞争进入白热化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就这个问题加以深入研究。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对ADR的界定作出种种分类。我们在此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的规定,将ADR界定为: “由中立第三方主持,在没有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中立性是ADR的基本属性。 ADR的参与者包括调解员、专家证人、仲裁员和审判长等。他们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一定的程序后方可任职。

美国的ADR制度十分健全。从立法上来讲,有《联邦仲裁法》;从体制建立上来讲,有仲裁协会、仲裁院和法院系统内的仲裁庭;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讲,有各种行业组织的自行规定与规则。整个体系既相互补充又彼此衔接。 这为争议各方选择适用的准据法提供了便利条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他们争议的ADR方式,也可以各取所需地将多种ADR方式组合使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美国《联邦仲裁法》相对应,我国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来推导仲裁的立法目的。

美国《联邦仲裁法》的第一条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即“任何人因侵权行为或其他合同争端,都可以仲裁”;同时第二条规定了除受限制的争议外,所有争议都可通过仲裁解决。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它所解决的纠纷应当是民事争议。至于行政争议是否属于其调整范围,各国制度设计存在不同做法。

其次,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它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商事实体法和相关的程序法。对于仲裁来说,其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证据材料和事实认定问题。 最后,仲载作为兼具公力和私力救济性质的非讼事项,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发生的。当然,这种意思自治只有在合理范围内才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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