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有多少股东?
2015年1月4日,蓝思科技进行了股权变更,原股东李斌、杨福云等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新股东朱俊宇(代袁仁钢持有)和湖南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过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由李斌、杨福云变更为袁仁钢、朱俊宇。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的交易协议中,双方约定“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构成违约。如乙方(朱俊宇)为履行本协议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赔偿甲方(李斌、杨福云等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相关费用”。
据此,若蓝思科技的股东李斌、杨福云等人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可以确定被告包括受让方朱俊宇及出让方的原股东李斌、杨福云、胡莉等多人,而原告方可以明确主张的只有李斌、杨福云两人。
同时,由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所受让股权价值的30%且不低于50万元,故在李斌、杨福云提起股权转让无效之诉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要求支付违约金之诉。 而本案中,袁仁钢集团及李斌、杨福云等人作为共同原告向被告朱俊宇、第三人创星公司、第三人大族激光公司提起的是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件现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尚未生效。 根据现有资料来看,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民间借贷、委托投资、股权转让等,所涉事实较为复杂。而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其权利和义务也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受到法律的约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恪守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