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要约是什么?
从法律角度来讲,投资要约(investment tender)是指投资者作为要约发出方,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不特定多数的投资者发布其拟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引诱对方与自己达成交易的一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采取要约方式发行证券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发行对象、期限、区间、价格以及其他须予以公示的内容;同时应提供报价并受理投资人询价或协议转让。
那么,如何理解“以公告形式公布”呢? 根据我国现行的发行立法体系,公开发行证券采用核准制,非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登记备案制,无论哪种发行方式,都要求发行人或者主承销商将有关发行文件刊载在指定报刊上,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披露。据此,可以理解为,投资要约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即通过报纸或其他媒体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当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大型公司选择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投资信息,这也属于公告的一种形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公告形式是公开的披露,而并不意味着必须要登载完整的信息。
例如,对于募集资金的用途,如果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则可以仅披露募集资金总额以及投资项目等内容,无需具体列明各项支出的明细金额;又如,对于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也可以不进行全文披露,只需披露主要内容。不过,对重要事项的描述必须准确、明确,使投资者能够清楚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