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何时生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章程,而基金的募集过程其实就是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设立基金的过程。 所以,从法律层面讲,基金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基金管理人成立并且制定了基金章程(即基金合同)。 那么问题就变成“基金管理人是自设立之日起就具有了基金合同的性质吗”以及“是否所有具备基金合同的公司都必然能成为基金管理人”两个问题了。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仅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的话,显然是不对的;但是若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目的以及整个体系内容来看,这个问题就变得容易回答了——作为基金行业基础性法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其实主要规范的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从业人员”这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而并非对基金本身进行强制性规范。也就是说,对于“基金”这一金融工具而言,其法律约束力是来自于其他主体,即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基金管理人在设立时并不必然具备基金合同的性质。
对于第二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我国目前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都是契约型基金。什么是契约型基金呢?简单来说就是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筹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上;而基金合同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制定并执行,其中具体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包含在基金合同之中。既然基金合同这么重要,那么在任何一笔证券投资基金中都必须要有。那么是不是说所有的具备基金合同的公司都能成为基金管理人呢?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基金合同虽然非常重要,但仅凭基金合同还不能完全决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我们仍然需要看看《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何界定基金管理人。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满足“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和“设置必要的机构和管理制度”的两个条件的公司才能被认定为基金管理人,而是否拥有基金合同并非认定基金管理人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得出的答案是:不是所有具备基金合同的公司都能成为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