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再投资?
股权再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基金”)的重要退出方式之一,是指将所投资项目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投资者,获取资本收益。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金融创新重要组成部分的私募股权投资也取得了快速发展,成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16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新募基金总额达4387亿元人民币,相比去年增长54%,创下历史新高[1]。
然而,和VC不同的是,PE并不是一个慈善机构,它也要追求资金的保值、增殖。所以从诞生之日起,其自身就具备了盈利性。而且由于PE主要的投资对象是企业,而企业归根结底是需要通过融资来实现发展的,因此无论项目是否成功,最终都需要通过上市或清算的方式退出去。只是对于成功的项目,PE可以通过IPO实现全额退出;而对于失败的项目,则只能通过清算退出,从而造成损失的难以弥补。 所以,无论是基于基金本身的需要还是出于被投企业发展的考虑,有效的退出是实现资金流动性和增值的关键因素。在退出方式上,除少数案例通过证券市场IPO退出外,大多还是需要实现资产转让,即所谓的“卖”,是一种“终极大招”。而股权再投资正是这一终极招数中的关键一招。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股”虽然指的是公司股份,但并不是说非上市公司就不存在“股”的概念了——实际上,除了IPO之外,对于多数需要退出私募基金的领域来说,所谓“股”更多地指代的是具有可流通性的股权财产权利。 目前,在我国股权投资市场中,关于股权再投资的制度框架已经日趋完善。首先,在交易结构方面,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实行股东分红;其次,在市场机制方面,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已经初步具备市场化特征,能够比较顺畅地实现股权的流通和让渡;在整个市场体系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了包括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和公募基金等在内的多元化市场格局,为股权再投资提供了有效载体。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股权再投资和整个股权投资行业在不断健康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在交易结构方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人合的特点,决定了其交易的结构比股份有限公司更为复杂;又如,在我国当前的资金市场,能够真正符合市场化运作的机构投资者尚不多见,这对于以股权为主要投资方向的PE来说,寻找合适的并购标的和合理的定价就成了最大的难题。另外,在监管层面,目前我国涉及基金行业的监管主体较多,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范围划分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资源的浪费并增加了基金运营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