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投资是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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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我并不是专业人士,所以只简单谈谈我的看法,不当之处欢迎指正。 就题主的问题来说,“利用现有资源”和“快速积累资金”这两个描述似乎是在指代同一个事实:“快速集资”。那么接下来分析的就是这个“快速集资”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了。

1. “用高收益作为吸引投资者的诱饵,在承诺的保底收益基础上,将盈利分成三个部分:投资者、公司、合伙人”——首先这里涉及的是“保底收益”的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其确定或估算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按一定比例返还其投入的资金或者回报;

2. “合伙人拥有公司70%的收益权及分红。在客户首次交易后,公司将收取交易总额的63%作为成本费用,并将剩余交易总额的9%支付予‘合伙人’作为报酬——63%的费用和9%的报酬是不是合计超过了70%?如果是的话或许就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行为特征了。 ”

3. 最后一点可能比较关键——“合伙人在获得上述收益权及分红的同时,还可额外获取一个业绩提成,该提成按单数计算,且不超过公司所收交易总额的13%”“如果这条也成立的话,恐怕问题就比较严重了。” 这里其实有两个疑点:一是所谓的“合伙人”究竟是如何产生的?是从每一个购买产品的客户那里随机抽选还是实际上只要购买了产品就能成为“合伙人”(后者看起来更符合逻辑)?二是有无证据证明事实上确实存在个别“合伙人”超额获利的可能?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个“计划”显然不符合传销的法律定义。反之,则有可能构成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传销行为:组织策划传销;推销商品;其他传销形式等。其中对于“组织策划传销”没有具体的数额与比例限制,因此需要更加详细的规定来加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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