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还是在投资?
先放结论,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如果被投资方已经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充足的现金流支持,那么分红比直接卖出来收益更高。但如果被投资方尚未具备持续性经营能力或者没有足够的现金流支撑,则卖出优先于分红。
首先明确一点,股东分红权是基于公司法等法定权益产生的,而回购股权则是基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约定的权利。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参见《公司法》第35条),但法律同时赋予股东对价请求权(参见《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即如果公司有可供分配利润但故意不分红,则除少数法定情形外,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股东支付相应利润,从而避免了股东只能等待公司回购股权的僵局。当然,如果股东既想获得分红又想保留股东身份,也不是完全不可行。例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定一定的分红条件,或者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一方先行放弃部分分红权来换取另一方继续持股的利益。这样,当公司经营良好、有充足现金流时,就可以通过按一定比例提留盈余公积,逐步扩大资本公积,以达到提前分红而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事先设定的分红条件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且,债权人也不能以明知股东协议/章程中有此约定而继续交易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实践中,只要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规,则人民法院一般认定有效,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公司分红。 也就是说,除了少数法定情形以外,股东享受定期分红是享有实体法的明确规定作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