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算原因填哪个好?
谢邀 首先,明确告诉你,因为私募基金属于非公开募集,严格来说是不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以后可能会要求备案)。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只有合格投资者之间自行协商成立的合伙企业才能作为私募基金的载体,也就是说,你看到的“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是一个受托服务机构而已;这种模式在美国是普遍存在的,而国内目前也开始采用。
至于你所提到的基金清算问题,我认为其实是一个表述的问题,因为在中国的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私募基金清算。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只有公募基金才有清算一说,原因是公募基金必须备案,其运作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所以其清算也应当公开进行;而私募基金由于不需要备案,当然就不存在像公募基金那样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就不需要特别的公告和经过特定程序的进行清算了——这是由中国目前的制度所决定的。
但是,这并不影响基金的清算操作。如果基金出现清算原因,那么必然是有相应的事实基础的,这时候就需要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基金资产进行处置并计算出基金的最终清算结果,这个过程同样是很重要的,并且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不过,这里的基金清算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清算,更类似于“结束基金合同关系”的意思。 我觉得题主所提的问题是一个语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