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还是抵押贷款?
楼主这个问题,其实包含了两块内容,一块是售后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一块是房产抵押融资。 首先说售后租赁业务。 这是租赁公司能够做的主要业务之一。它是指承租人将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并将所得资金注入到租赁公司,由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同时,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所融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合同期内收取租金收回资金并获取租赁利息收入的一种商业模式和租赁业务形式。 那么,什么是租赁物的抵押呢?所谓租赁物的抵押,实际上就是指当承租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租赁物”。可见,法律赋予了出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即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拍卖、变卖以及保留所有权等。
其次说说房屋抵押贷款。 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的利率和期限借出款项,借款人承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满后借款人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经协商在银行确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循环使用的贷款。从表现形式上看,与售后租赁业务中“融通资金—购买租赁物—收取租金”的模式很相似,但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 (一)借贷关系不同 前者是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者则是基于借款合同的约定而建立起来的借贷关系。
(二)权利实现的保障不同 前者的租赁物所有权在合同期内归出租人所有,作为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双方要依照合同约定相互配合办理租赁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才能有效保障出租人的抵押权得以实现;而后者是通过保证或保险的方式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从而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三)费用负担不同 由于租赁物抵押是在租赁期间内不断发生的交易行为,因此产生相应的费用;而后者是一次性的贷款发放行为,只需要在贷款到期后按照借款合同支付相应的利息和本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