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多领域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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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议不是新协议,是2001年13号文的补充协议,2007年修订过。现在网上找得到全文。 这个协议对投资范围的规定,从现在的角度看应该是不合适的,因为绝大多数行业已经放开外资准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协议本身是为了应对当时中国入世所必须做出的承诺,在WTO体系下有些行业是无法避免的外国垄断的(比如电信),所以当初的协议是有其时代背景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到这个协议的附件,对于部分行业的具体做法还是做了一定的规定——这些具体做法之所以没有被沿用下来是因为后续有了新的外商投资法以及实施条例。 比如,根据原外经贸部2004年第69号令,《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附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合资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九条规定:“合资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工期制度的;(二)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三)有利于节约能耗和原材料消耗的;(四)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的。”第十一条规定:“合资企业应当建立以岗位技能为基础的劳动者绩效工资制,并根据员工的绩效确定其绩效工资数额。” 这些规定都是基于合资经营企业这一特殊的企业形式而做出的特别规定,随着1995年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以及后续的实施条例,这些具体规定都已经不再适用了。当然,我们也不能苛求当时的立法者能预见到二十年后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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