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基金会解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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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基金会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解散,比如破产、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简称“基 本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基金有六种解散的情形,除第五项“出现严重亏损,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资金不足,或者法定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外,其余五种情形都涉及到基金管理人是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基金的清算或其他处置。在现有规定下,除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问题外,一般来讲,基金不会出现因注册资本不足而导致其需要实际缴纳全部出资的情况;同时,由于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相隔离,基金也难以直接通过法院强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补足其出资。除非监管机构对基金进行特定事项的调查并发现基金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重大瑕疵时,可能会责令基金管理人限期追缴应缴未缴的出资,但这也是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从法律上来讲,基金存在因管理人过失而被迫撤消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极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给予注销登记。

其次,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是不存在“散伙”或“分家”的可能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合同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募基金就会“解散了”。依据《基金法》第八十一条以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6号,简称“136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生特定事项时,即使基金合同到期,基金管理人仍然有权继续经营。

无论是对于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所谓的“解散”其实只是一个法律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并不涉及实际的基金清算。当然,这并不代表着基金就不会清盘,当基金处于清盘状态时,其实也表明了基金处于“解散”程序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基金还是基金管理人都属于一种特殊的商事主体,不仅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同时也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性。所以,虽然基金“解散”的程序比公司要简单,但仍然是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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