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不能担任股东吗?
可以,但比较麻烦。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机构担任。 “经批准”是“设立其他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条件之一;未经批准的主体,即使符合了法定条件,也不被允许成为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人。根据上述条款,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金融企业才能担任公募基金公司的控股股东(详见第七十二条)。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股东资质合格且资信良好;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完整并有效执行;
4、有具备从业资格的公司管理层和合适数量的专业人员;
5、有安全牢固的运营场所及其他相关设施。 当然,满足上述条件只是具备了申请公募牌照的资格,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决定是否颁发公募基金牌照。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趋严,公募牌照已很难取得。即使能够获批筹建,也往往需要等待三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目前处于待发的公募牌照更是不在少数。 除公募基金外,私募股权基金也是基金中的重要分类。目前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办法尚不完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谁能够充当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与管理人。不过,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以确定的是,同样必须是由经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股东与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