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会重组吗?
关于“是否会重组”这个问题,本人是持怀疑态度的。 当然,世事无绝对,毕竟公司是有资本做后盾的(虽然这个资本可能不太强)…… 但是,一个上市公司如果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了,通常只有两个选择:
1.破产清算;
2.寻求其他方式继续存活——比如卖资产、卖股权等。 当然,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找另一家具有雄厚实力的企业(当然,很可能就是集团内部具备实力、且和本部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以非股权形式进行整合,也就是借壳或者买壳后注资来达到让子公司起死回生的目的。 但无论哪种方法,都需要强大的资本金作为支撑。而纵观现在的光大集团以及光汇集团,这种实力显然是不具备的。 所以,在我看来,最有可能的结果是:该笔资金占用事项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至于说“是否应该按照借款处理”的问题,我认为从客观上来说,这明显是一种苛求。因为财务人员在进行凭证编制的时候,肯定是要依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来进行处理的。否则,只要把相关凭证删除重新编制,自然也就“按借款处理”了。
其实,所谓的按借款还是按投资处理,无非是借贷双方的分歧点在于该资金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权益性投入罢了。而事实上,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如何定义实质性的权益性投入”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不同的会计人对于实质性的权益性投入的理解就会存在差异。 当然,可能有的朋友会说,在判断一项资金支出是否是实质性的权益性投入时,可以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有关规定。但是,我想说的是,当出现争议的时候,司法层面是不宜直接引用立法上关于国资管理体制的规定来直接判定事实性质的。因为,一方面,这样的规定比较原则,容易让人作不同解释(比如上述准则讨论中对于“投入”的解释歧义),同时,也容易让企业陷入被动的局面。毕竟,如果仅仅是由于管理制度上或者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资金的流出,却是可以被认定为“实质上的权益性投资”的。那样的话,就完全抹杀了原本因瑕疵而存在的法律意义上的区分空间了。
总之,我认为本案中的这笔款项,从目前现有的证据来看,是难以被认定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的。否则,光汇集团就不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应收款”了。 当然,如果将来有新的证据表明,该项支出确实符合“实缴资本或者股份”的性质,那么,本案的结果可能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