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赎回费率是多少?
对于基金公司而言,收取赎回费的主要目的不是防止投资者提前离场,因为即使没有赎回费,投资者也迟早会赎回手上的基金,将资金提现。 实际上,根据现有基金合同、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能收取赎回费,并须将其中的70%以上分配给基金托管人(具体的计提和分配比例取决于各家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则)。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赎回行为才是合法合规的,才能收取相应的费用;反之,则必须退还已收费用并给予相应补偿。可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根本无需通过收取赎回费来禁止或限制投资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所谓的“为防止投资者提前离场”的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基金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收取赎回费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收取赎回费: 基金是否应当收取赎回费以及适用的费率水平取决于是否出现了上述三个条件之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其中,第三个条件是必要条件,其他两个条件只是充分条件。例如,某一基金的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150元/份,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则可收赎回费: (1)基金持有期限为3年以上(含3年);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0.5万元及整数倍。
当然,出现上述第一个或者第二个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不向投资者收取赎回费。但需提醒投资者的是,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虽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不退换已收费用且不予补差,但由于此类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因此属于无效约定,人民法院应认定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