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建工程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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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建工程的进项税如何抵扣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范围与一般货物相同。纳税人自营建造厂房所购置的设备及材料,凡属于生产经营用的设备及原材料,允许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筑企业自建的工程项目如何缴税 (一)经营租赁方式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经营租赁房屋(建筑物)的租金收入,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不得免征或减征。

(二)融资性租赁方式 对于融资性租赁的房屋(建筑物),除出租人(金融机构)外,承租方未取得房产产权证的,应视同其向出租人提供了贷款服务,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应视同房屋拆迁安置业务,执行“服务业”征税范围,以房产余值减去拆迁补偿款后的余额,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自建方式 建筑业是指各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从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其附属生产和服务活动。

建筑业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业务的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包括工程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 目:

※建设部门规定的暂收费用;

※各种赞助、捐赠、集资款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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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工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本企业基本建设目的而进行的工程,例如修建厂房,这种工程是企业的一种固定资产购置或者在建工程,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属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收入,不需要就此按照税法规定确认销售纳税,其购置原材料用于修建厂房,所取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另一种是企业利用自己的施工能力为本企业承建建筑物等,实际上就是把自己对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施工队内部化,提供应税劳务的主体是企业自身,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公司,这种情况不满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税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要求,不就此确认销售收入和纳税。对于企业经营地点在国税部门“营改增”试点地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受“营改增”地区规定限制的,需要按照“营改增”规定确认视同销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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