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返程投资企业?
1、境内公司的股东,以购买股权(或股份)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增资并成为其新股东,同时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的,可视为境外投资者通过收购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资产和股权; 2、若股权转让合同未规定分期付款的支付时间,而只约定了首期款项应付款的时间,且该首期款项金额不低于交易金额的10%,那么,在约定的首付款到期日,应视为境外投资者已实际取得了所受让的股权,并应当据此确定其实际控制日期;
3、如仅部分原有股东退出,其他原股东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前述标准,或者虽然全部原有的股东均退股,但境外投资者与其中的某些股东另行约定的价格明显低于上述标准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作为认定实际控制是否发生转移的依据;
4、对于通过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由外方实际负责管理经营而仅仅因为存在股权结构上的变动而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认定外方对该境内企业实际享有控制权并且构成实质上的跨境重组,相关的所得税处理宜参照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