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企业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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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五)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缴的出资额;(六)股权转让等有关事项。 上述内容需要股东签名确认并盖章。 二、目前很多工商登记实行网上申报,如果选择这种方式办理营业执照,则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在网上签字确认后由工商局直接将股东出资信息录入注册系统即可。但这种情况仅限于不改变注册资本的情况下。 如果是增加注册资本,则需要提供相关的增资材料,包括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新股东身份证明,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新的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关于出资时间的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是否缴纳了出资款,从法律上而言,股东都是公司的债权人,而公司是股东的财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有对价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转移事实告知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该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该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支付逾期违约金。” 所以,不管怎么样,作为股东,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如果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不仅需要补足差额,还可能因此被吊销执照,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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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并非企业员工。股东投入的资金是购买股份,不是投资,也不是赠与和借贷,股东对企业享有股权,企业对股东支付的股利是企业利润的分配,不是企业经营费用,所以股东拿分红不算企业费用开支。

员工指与企业(包括国企、三资企业、民企)存在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是劳动报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可以计入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额时扣除。

有些企业把股东当员工,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全员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中列示股东工资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额时申报这部分工资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分配利润,以工资的形式给予个人报酬,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的重点。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对这种情况提供双方的用工合同,并责令企业提供给股东支付的工资性质的说明。企业如果解释是工资,要被核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按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解释是分红,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建议股东与企业之间存在的业务往来应明确区分开,明确各种业务行为、经济往来关系的性质,不能混淆,特别要注意双方在资金方面往来关系的性质,该是投资的要按投资处理,该是分红的要作为分红处理,不能将投资或分红混入工资发放,以工资形式发放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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