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房子能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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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房产退税政策主要集中在购买普通住宅上。 2005年10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计征。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即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以及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则按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后在2009年11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印花税和契税的政策》,其中再次明确,对个人销售住房缴纳的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不变,即对个人将自有住房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按8%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明确了对于个人首次购买住房,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商品住房均价的60%。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通知中还特别指出,各地在实施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收制度时,应做好各类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衔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先征后返(退)等变相减免办法,防止偷逃税款。 企业购置的房屋能否享受上述福利政策的待遇呢? 事实上,此前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为据,对企业购买的商品房征收了房屋契税。但根据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房屋属于办公用物业,其贷款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不是直接计入房屋的购置成本。所以,如果要求企业对购买的商业住房也按照普通住宅来对待并退税,有失公平。

那么,哪些情况下的企业购置房产能够享受退税政策呢? 一般情况下,只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购买房子的情形才能享受纳税优惠,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的购房行为一般都不能享受税费的返还。但是,若企业发生破产、停业等情形的,其购置的房产可以比照居民个人消费住房贷款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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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征,至今未作修订,该法是我国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拥有人征收的一个静态财产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该法的缺陷越来越突出。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只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对上述范围以外的房产不征收。即对农村房产不征收房产税。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提高较快,一些农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些农民的住房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城市的住房水平,因此将农民的住房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已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现行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征收方式。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对居民住房,在出租的情况下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居民其他自用住房(即非出租)也不计征房产税。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关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解释为:“工矿区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工矿区范围内和城镇范围以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范围内。”即在乡、镇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等的房屋要计征房产税,而乡、镇的居民个人的住房和公有住房均免征房产税。

城镇个人出租住房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个人所有的非出租房屋不征收房产税。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纳税人的税法意识还比较淡薄,对零星分散的个人所有住房进行管理和征收房产税还有一定困难。

现行房产税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缺陷:首先,农村住房不征房产税,使本应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而未收上来,减弱了地方财政的实力。其次,现行房产税征、免十分混乱,不利于税款征收管理,也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可能会干扰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另外,目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有些具体政策仍在研究制定中,所以这次修改房产税条例问题比较复杂,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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