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么明确坏账责任?
根据《金融证券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银行对客户贷款出现风险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由两种: 1.呆账损失: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法院裁决、仲裁机关裁定或双方协议确认且已经核销的应收款项。
2.坏账损失:是指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借款人违约或者因为还款能力下降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时发放,银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使信贷资产早日收回。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确认为坏账损失并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债务到期不能及时归还的,商业银行就应该及时催收,并在催收后确定其是否构成坏账。如果构成坏账,那么就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了,即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当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也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金额。 还有一项成本需要企业注意,那就是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应收账款余额的0.5%-2%提取坏账准备金。即便银行最终确认为坏账的损失占应收账款的总额比率较低,但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却可能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发生了亏损,则冲减经营成本的坏账准备金应当调增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的处理与财务上的处理是有区别的。税法上并不区分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金,两者都作为当期损失在税前扣除。所以,一旦确认为坏账损失,企业就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没有设置相关的备查簿记录每次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以及对应的应收款项,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多交税款的情况。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