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结汇如何规定?
1.公司经营期间收到的汇款,直接去银行办理入账即可,如果该笔款项已经实际支付(如:已经付了货款),则需要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款项尚未支出,则应保存好相关单证以便备查。 一般银行会要求提供报关单、发票、合同等相关单证原件以供核对,并留存复印件以备日后查账。
2.企业收到客户借来的款项,应区分借款用途是临时周转还是长期投资,分别按照不同的会计进行核算,对于短期借款应当尽快偿还,而对于长期借款则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借入的款项除了应该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外,还应该通过“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
3.出口退税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科目中,待税务局审批后,冲减其他应收款,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4.内销产品收入应计入“应收账款”科且,贷方表示收回的价款与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及时调回境内,不得擅自存放在境外;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将出口收入待具有真实、合规背景的对外支付需求时再调回的,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存放。存放在境外账户的出口收入,除前述经核定的保留金额外,应当自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另有规定除外。境内机构在收到款项后,应当在金融机构办理入账手续。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栏中如实反映。
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通过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项下收汇需提供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金融机构对出口收汇申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境内机构,在办理收汇结汇和现钞存取时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对出口收汇可疑的、未能如实申报的、涉嫌出口骗汇的境内机构,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