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容易被炒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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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8年4月入职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负责运营工作,做了半年,公司一切步入正轨后,年底开始裁员,首先撤掉所有线下岗位,我被调往其他部门,19年5月,突然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 我在公司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以及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并无重大失误和迟到早退情况。合同写明我的职位及工资,同时还有绩效考核标准,但从未明确说明我的工作内容。

在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我申请复核,公司人事给我的回复是,我是被优化掉的,并不存在不胜任的情况;同时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原因栏写着“协商解除”,且需要我签字确认。 事后我发现,公司不仅在我被调岗后的几个月里没有给我发放绩效工资(有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为证),而且没有帮我缴纳2019年的五险。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公司人事当庭承认了上述事实。

在证据面前,公司承认是我的直接上级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我进行调岗,实际上是把我不放错了地方,让我去做别的岗位的事。至于所谓的不胜任,无非是找一些不合适的原因来强行与我解约。 而我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要求,一是要求支付被克扣的绩效工资,二是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三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四是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我第三项请求,即责令公司为我补缴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的社会保险;其他请求均未得到支持。我觉得仲裁委认定的事实有误,证据不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经济补偿金3万元;二、被告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李某补缴2019年5月至2O19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原告李某承担个人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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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国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出资额按照公司法规定,其人数和出资额可以协商签订。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布其财务状况。所以没有炒企业的说法,只能是违反合同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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