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几号报锐?
根据我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经验,一般纳税人在1月份填写《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时,“期初余额”栏录入上年年末的留抵税额;在4月初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时,“期末余额”栏填写当期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企业只需在4月初将当期购进产品的进项税进行备案即可,无需等到月底。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凭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确认相符后,进行账务处理。” 所以,一般纳税人拿到当月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的时刻就是认证时刻,也是该部分进项税计入成本的时节。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无从谈起进项税,所以也就更不存在进项税的认证环节了。
至于您所说的“月末再按售价结转成品”,实际上指的是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这个操作没有错。 那么,按照上述处理方法,如果企业在4月份出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而这时还没有取得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呢?这种情况理论上是不存在的。因为:
1、对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业务来说,除特殊情形外,在出口货物后的第2个月(即征期)就能收到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业务而言,其3%的征收率也是相对固定的,且一般情况下不会早于4月1日。 总之,不会出现4月份销售货物但没来得及开票或者没能及时取得发票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种情况,说明该企业存在未按时申报或漏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