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几月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同步推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页版查询平台的通知》, 企业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烟草专卖的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附件;
(二)环保监测报告;
(三)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除上述材料外,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登记环节不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申请人拟变更登记注册信息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自动提供;申请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无需再提交有关文件。
企业信息公示的具体时间没有明确限定,由负责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提前公示或者延迟公示。但是一般会在公司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次公示。
目前,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该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为链接,实时向公众提供权威、准确的工商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主要人员、分支机构、经营异常信息和处罚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