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间不能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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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这里所讨论的“企业”,是指公司(含企业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而非公民个人或非法人组织。 其次,从法律关系上看,公司是企业法人和股东之间的,而借款是公司与出借方之间发生的. 也就是说,企业借款其实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其本身并不构成法定的民事义务和违约责任。在企业债务范围内,债权人只能要求用企业的资产来清偿,如果清欠未果,债权人也只能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途径来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应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债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且借款未进入公司账户的,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为了逃避债务,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的,该投资人与法定代表人一样,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上述情形下,出借人仍可以依据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清偿债务。 还有三种情况也容易导致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一是企业以其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与他人签订抵押协议,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二是企业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所借款项被企业使用,超过企业负债金额的;三是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无法定免责原因的,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席跃冰席跃冰优质答主

从企业间拆借资金的法律效力而言,有三个阶段值得大家关注,即“无效—有效—部分有效”

一、1996年以前,企业间拆借资金有司法实践认可的有效案例。

二、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关于“企业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的规定被司法实践广泛引用,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被认定无效。在1996-1999年间,有部分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基于鼓励交易、尊重私权的审判思路,对1996年后的企业拆借仍依据《合同法》判决有效。

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起诉要求还本付息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批复》,其中“企业相互拆借资金的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被各级人民法院普遍援引适用,自此以后的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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