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适合中国吗?
先引用一下百度百科对监事会的解释 监事会(the board of supervisors)是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或董事会选出的监督机构。其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核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审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调查可疑的资金往来和违规违纪行为等。 由此看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我国的公司在设立时大多也设置了监事会这一机构。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有的企业甚至连形式上的监事会也没设置。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太过娇气的权力。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办法参照简易程序。也就是说,监事的产生既可以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股东委托董事会委任。但无论哪种方式产生的监事都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这样的规定导致监事会产生的不确定性。因为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有很大话语权。大股东可以操纵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委托董事会委任自己信任的监事。在这种情况下,监事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或董事会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有效得到保障。
如果为了消除监事会成为大股东或董事会自己的“内部人”而使监事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则又有可能出现另外的问题。因为大多数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他们很可能放弃投票权,而不投票又会使监事会选举结果难以产生代表性,导致监事会仍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下,没有一种机制能完全让监事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是制度的局限,也是现实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