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适用于中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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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是英文Free On Board的简写,意思为货物在指定港口登船之日起,运费到付。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所需费用时,他有权要求买方根据第54条支付该款项并补偿任何因此产生的损失。尽管有此权利,卖方并不必然能够实际获得这些款项。 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另外签订运费支付条款,那么依照《公约》第56条规定,卖方只能从提单中主张该权利。如果承运人拒绝交付已经装船的提单(即提单丢失或者毁损),或者即使可以提交提单但卖方仍然无法实现其在信用证中的相关表述从而获取货运单证的时候,卖方就难以通过《公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了。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来寻求法律救济。 海商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理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运输单证、货运单据和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备查验;由于承运人的过错使这些单证、文件和资料受损导致无法行使债权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上述法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除了可以请求买受人偿还运费外,还可以要求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和因追偿债务而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当然,对于fob交易,买卖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约定运费由谁负担以及如何分担的问题。比如可以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费及其有关费用包括在货价之内,由买方负责支付;如因故须由卖方垫付时,则买方应自发货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偿还给卖方。 总之,fob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确保交易的顺利履行,建议在交易的时候尽量对交易的细节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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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船上交货术语),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即卖方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这种交货方式风险的

转移以船舷作为界线,即由卖方负担货物装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之后的风险将由买方负担。采用FOB术语时,卖方不必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因此用字母C加在术语符号之后的CFR和CIF术语,均表示卖方要负担费用,即把装货费、卸货费包括在成本内。

FCA(承运人处交货)术语,就卖方而言,只要把货物在指定地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即完成了交货,同时风险也由买方承担。与FOB术语不同的是,FCA术语后的地点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内陆。如果卖方把货物运到港口的货运站交货,买方指定承运人不必派自己的运输工具在港口接货,可减少费用,适用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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