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罚苹果吗?
罚不了,我国没有罚苹果的权力 《反垄断法》55条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垄断及限制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但是该条也同时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下列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产量、销量、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三)划分市场、分割市场;四)联合抵制交易。 本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属于限制竞争协议范畴。所谓“限制”,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限制交易相对人的经营活动自由,买主不得同卖主议价,买方不得自行选择向谁购买,卖方亦不能拒绝任何买方的出价。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竞争规律在经济运行中的存在、表现和作用。它表现为各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市场的各种交易中,为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竞争。 显然,我国的法律对所谓的“垄断”进行了限制,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称为垄断。而“苹果公司(AAPL.O)在中国市场份额达70%以上”,这个数据是否真实有待考证,即便属实,也不能说明问题。因为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份额的大与否不是构成垄断的必要条件。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中看,苹果都无法被认定为具有垄断地位。 所以,政府是无法利用《反垄断法》来处罚苹果公司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苹果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就是合法的。
2016年《反垄断法》修正时,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列入禁止的行为之中。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该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就是说,即使某种市场行为构成垄断,也要达到“没有正当理由”的程度才构成违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认定其他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从上述条款可见,在涉及商业行为的领域,诸如不正当竞争,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处罚。但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形式之一,应严格限制适用。
在美国挑起贸易摩擦后,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高通、微软、英特尔等公司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和行政执法,商务部也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钢胎等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有分析人士指出,中国对美发起贸易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条路径:
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的可信度、出口产品的最终目的地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询问、请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数据、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信息、实地核查等措施收集信息。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应当自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国外政府主管机关终局裁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内,根据该终局裁决对原裁决启动复查,并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并予以公告。
调查和公布对外贸易情况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务部和有关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务部和有关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贸易调查中,对所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对外贸易调查无关的目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和有关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和调查书。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和有关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对外贸易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限制进口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 可以决定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或者消除对外贸易中的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行为对国内 产业造成的损害。第二十七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过度进口,消除或者减轻 因进口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贸易禁运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九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