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多久实施中国制度?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实行民主制度,立法会选举和行政长官任命需要得到广泛的拥护和批准才能成功实现。 由于香港社会的特殊性,这种广泛性很难通过投票来直接体现出来。为了找到符合“普遍、平等、直接选举”要求的人进入立法机关,基本法设定了复杂的选举程序——由地区组织产生候选人,然后经选举产生正式议员。
在具体执行中,从1998年立法会议员选举到2016年特区行政长官的推选,在普选中均出现得票领先但选举人票不足半数的现象,即所谓的“过半数难题”。 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加选举的名额,二是让得票领先的候选人获得保证当选的选举人票。
随着最近一次特区行政长官选举中的第二度提名并顺利当选,采用第二个办法似乎成为必然选择。因为如果增加名额的话,每个选民要选出的议员数量就会随之增多,对于普通参选人的资金、人力和其他各方面资源的消耗也就更大;而且名额一多,各种政治势力为争取议员席位而发生的争斗也会更加激烈,对社会造成的震荡也很难预卜。保持现状或许是最为理智的选择。
但是维持现有体制并不表示无法进行改革或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比如,可以考虑只将行政长官直选的部分由现行的比例代表制改为多数代表制,而立法会的选举仍然保留现有的比例代表制(也可以考虑各功能界别的选举人根据选区划分与比例代表区分进行分别选举)。这样既可以保证立法会选举的公平性与代表民众的广泛代表性,同时又能适应行政长官选举的需要。
再就是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引入无党籍人士进入议会,即在选举过程中,无论任何政党还是无党人士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民众按照选票上的人名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前N位人选就当选为议会议员。这样可以起到防止某个政党独大、出现一言堂的局面,也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当然,这些都是比较温和的改革设想。如果要推行激进式改革,甚至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以普选的直接选举取代现有的选举代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