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无法逮捕仰融?
因为中国的法律不保护你搞阴谋诡计,只保护你光明正大的行为。 仰融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资本游戏,他一开始就没有把目标瞄准在美国上市,如果美国有办法限制他,早就把他抓了。
问题是他压根没有在美国进行任何造假或者欺骗,他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所以按中国法律办就完了,你到美国去扯什么淡啊…… 至于很多人说中国法律不保护你境外交易…… 嗯,中国法律真的不保护这种鬼把戏。
比如说,A骗了一笔钱然后跑到国外去了,那怎么定罪呢?按国内法,只能定个诈骗罪,判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还判不了。但是如果是B故意把钱借给A,让A用来在国外从事非法活动比如恐怖组织,那可以制裁得B死去活来。
再比如C偷了个东西,拿着这个赃物跟D换了一个假的名画,D信以为真把假画交给C,C再把假画送给E,E知道这是假的还要继续把假画卖给F,那么最后谁犯法了呢?按照我国法条,C盗窃,D买卖赃物,F购买伪造的文物。
所以说,你搞这种鬼把戏,想逃出法律的制裁,是不可能的。法律不会承认你的阴谋论,只会认定事实,然后依法办事。你搞阴谋,那就等着被别人用阳谋收拾吧。
1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仰融的执行决定书,称仰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仰融被列为全国通缉的“老赖”。但从法律来看,这一决定书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全国通缉”还有相当的距离。所谓“老赖”在法律上的含义是“失信被执行人”,按照201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根据上海一中院的执行决定书,仰融案即适用了在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这一举措。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布名单的范围,包括了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内容。
之所以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规定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六类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12月,为落实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具体细则。根据该规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不设立期限,但纳入名单满两年且自觉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对于存在纳入名单错误、列入失信名单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审判组织、执行机构或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六类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纠正。
这一规定公布执行后,截至2016年9月,全国已经有517.26万名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14.88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惩戒不敢履行义务,324.84万名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力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浓厚氛围。但目前仍有不少“老赖”身处国外,通过执行决定书“通缉”国外的失信被执行人。因此,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原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安排法官协助执行,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予以协助”、“对需要边控的人员,执行法院应当明确边控对象的具体身份信息和控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执行法院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上海一中院即依据该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协助执行请求,请求协助控制被执行人仰融出境。尽管目前尚未明确具体是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通缉令”,但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全国通缉令的发布,必须是仰融被明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确定具体的执行内容,在此前提下由有权审判机构决定,向出入境机构请求协助执行。因此,单凭一纸执行决定书,尚不能明确认定仰融已经被“全国通缉”,只有在相关部门发出“老赖”仰融不准出境的决定,才可能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