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产补助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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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函〔2016〕54号),提出“在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支机构税收待遇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可享受与一般贸易方式下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地方财政收入返还政策。 2017年底,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外商在自贸区内投资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贸综合保税区内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境增值税及消费税先征后返;同时,进口料件全税额免退税办法调整为“先征后返”。

2019年3月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外国投资者购买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之前的外籍个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征税政策进行了延长,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政策原文如下: 为支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l日止,对个人取得的境外证券交易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0年1月l日起至2021年12月l5日止,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间接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取得境内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证券的非居民单位和个人(除政府性质主体外);所指的是间接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境外投资者通过购买国内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再买入上述上市公司股票而分得的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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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职业农民从事种养业生产或来料加工生产,并经本市农口部门认定的可以享受本市农民职业化培训的,且按规定参加农民职业化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农民生产技能专项补贴。

二、具有本市区县户籍(农业户籍的除外),并被本市区县认定为“协保人员”或“无业人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援助训练,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就业援助训练生产技能专项补贴。

申领方式

持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和经区县农口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农民生产技能培训合格记录》,向本人户籍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生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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