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杨小明出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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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下班的路上看到了警笛呼啸,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直到在地铁里看到网上消息说有人在跳楼。 吓得我心脏扑通跳,赶紧拍下来给朋友发了个信息,可是直到现在我心里仍然很难受,很不是滋味儿.... 为啥我会对这个名字有印象呢? 因为前两天刚刚因为一起杀人案,在网上骂过他。

5月10日晚十点多,我正在家里做着晚饭,突然微信群里弹出来一条消息,“杨小明死了”。当时我正在处理厨房的垃圾,心里想,这个杨小明是谁啊,怎么会因为我发的一句话去自杀! 于是我打开百度,输入了杨小明三个字,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 上海一男子因吵架吵不过对方,一时冲动持刀将对方刺死…… 看到此处,我才后知后觉的明白过来,网络上被谩骂的这个杨小明,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由于是共同作案,且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故意毁坏被害人遗体,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检察院对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看完新闻我愣了好久,感觉后背阵阵发凉,庆幸自己当时只是发表了一句不冷不淡的评价,并没有进行人身攻击;也感慨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今天又看到了他被逮捕的新闻,再次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虽然我并没有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和被害人不幸去世的场景,但是看着新闻报道和法医在现场勘验时拍摄的现场照片,我的内心还是充满了恐惧和震撼。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的任何一分子都不会逃出法律的惩罚。 这让我想起了《刑法》第六条 【罪行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同时也让我想起了《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一致】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罪行严重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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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8.25上海轨道交通16号线车厢涉嫌袭警案”审查起诉完毕,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12月22日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查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开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8年1月5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以袭警罪提起公诉。

2017年8月25日14时许,杨小明从罗山路地铁站乘上16号线前往滴水湖,中途在16号线华夏站上车的乘客王某携带的挎包漏了几枚硬币,王某从背包中掏出现金把硬币收回,此过程被坐在一旁的杨某看到而起意产生错觉,怀疑王某偷自己东西,遂质问王某,双方发生口角后经其他乘客及随后赶来的站台工作人员劝解后,杨某离开王某。

地铁继续行驶,列车到站开启车门时,王某下车,杨某也跟随下车,并继续质问王某,双方又发生口角,此时巡逻民警刘亚樵和张煜帆看见并上前进行劝阻,杨再次起意错误,认为刘亚樵系王某同伙,借机殴打刘亚樵、张煜帆并致刘亚樵眼部受伤、杨小明的头部和张煜帆的右腋下也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刘亚樵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另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杨小明在事发当天系酒后驾驶地铁车厢,其被抓获后经检验从其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MG/ML。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遇事不冷静,明知民警正在执行职务,仍然采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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