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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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起,上海市积极探索构建多元化、立体化的纠纷解决方法体系。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全市各基层法院全面设立“诉前调解”机构,对进入诉讼程序前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各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调解不成功,则应及时移送审判部门依法审理。

二是成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自2016年3月起,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部分人民法庭与行业协会合作设立了涉及知识产权、金融、涉外等多个专业法庭人民调解室(以下简称“专调委”)并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对做好专业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根据市委政法委的部署,在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相关指导下,上海成立了医疗、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十个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这些调解机构的成立对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上海法院目前已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8万余件,其中调解结案7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近90%。

上海还探索建立诉非对接窗口,推动形成一站式”解纷格局。2014年,在上海高院的指导和支持下,黄浦区法院设立全国首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推出诉讼服务十大便民措施;同年,静安区人民法院亦设立“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上海积极推动跨域立案,扩大异地办案协作,实现司法便民利民。

阿栀妮阿栀妮优质答主

个人理解,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根本目的是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诉讼量,进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其出发点首先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第三方介入,其次是法院通过协调方式引导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至于其他非诉途径、人民调解等是否属于“新举措”有待探讨。 但不可否认的是调解的确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口中说出的答案不是他们最想要的答案而是他们最愿意接受的答案(尽管未必是最好的);而调解员给出的解决方案往往是各方最容易接受和达成一致的方案。

因此调解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既避免了因诉讼而产生的对赌风险又减少了执行的风险。当然调解也会有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强制一方必须同意和解。但这是需要法律去完善的地方而不是一味批评调解。否则的话就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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