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股票索赔?
2016年的西水股份(现名ST辅仁)重大担保责任案件,当时代理投资者索赔,经过两次庭审,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西水股份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贾跃亭因在案证据不足被驳回诉求。 该案属于证券市场典型侵权赔偿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015年4月30日,ST辅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所持公司股票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复星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国际”)及豫园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商城”),合计持股比例超过30%;同时,复星国际与豫园商城签署合作协议,就共同投资及发展事项达成共识。
然而,此后不久,由于经营业绩下滑,流动性紧张,ST辅仁出现股价连续下跌情况。至2015年7月初,ST辅仁每股净资产不足1元,存在退市风险。
在此之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ST辅仁先后披露了涉及金额分别为8.5亿元和9.4亿元的银行贷款逾期、担保及相关诉讼事项。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当时涉案的贷款均为质押贷款,质押物为该司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而在借款期间内,该公司已将所持民生人寿全部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本案原告马成喜等10名自然人股东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ST辅仁、复星国际、豫园商城赔偿投资损失共计241.14万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各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ST辅仁未按规定披露其作为保证人所负有的5笔巨额债务的情况,足以导致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故认定ST辅仁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连带的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 ST辅仁作为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复星国际、豫园商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导致投资者损失。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十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费用,总计253万余元。
随后,ST辅仁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