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息以后贷款怎么算?
调息后,如果放款日是1月1日,那么,从今年1月1日起就按照新的利率执行(固定利率除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年第25号规定,调整后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最低首付比、利率浮动幅度、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等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利率
1、对2009年1月1日(含)以前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执行最低利率水平1.08倍的,仍维持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执行。
2、对2009年1月1日(含)至2009年12月31日(含)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浮动利率贷款在2009年1月1日(含)后进行首次利率调整的且为调整前最低利率水平(利率浮动比例为1.08倍)的贷款,自4月1日(含)起,执行利率水平由贷款基准利率的1.08倍调整为1.1倍;自4月1日(不含)起进行的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水平为调整前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2010年1月1日(含)后进行的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水平为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1.1倍。
3、对2010年1月1日(含)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对2009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2010年1月1日(含)后进行首次利率调整的首次购买住房贷款,如贷款购买的为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购买非普通自住房或非首次购买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
在上述基础上,商业银行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具体的利率水平。
二、关于首付比和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1、对200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2009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买并完成网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2、对2010年1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2010年1月1日(不含)以前购买并完成网签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购买的为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或非首次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五成、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4、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执行相应差别化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