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如何监管?
针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民作为建房申报和宅基地申请主体,可自行到金融机构办理申请贷款手续。经村组审核同意、乡镇报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建房符合规划、房屋设计技术标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意见,统一报送金融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贷款审核等相关手续。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金融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其必须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建房,并接受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监督管理。同时,对建房者提出约束性要求,如建房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动工兴建或因其他原因被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归还建房贷款本息,金融机构在收到归还贷款本息后出具解除贷款担保的文书。
在办理建房者贷款过程中和还款之前,乡镇应作为担保人参与建房者建房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对建房者还款前的建房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可授权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实施。
建房者建房完工,并通过村民委员会检查和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建设管理站依法验收合格后,报请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履行完贷款手续后,由金融机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终止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