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公司如何装资产?
方法一、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是股东权的内容之一,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属于民法的商品交易范围,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处理。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协议价款理解不一致,且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即“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股权转让属合同法上的债,在双方当事人未就股权转让设立担保的情况下,该债不具有物权性质,不赋予优先权,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方法二、增资扩股:
1、增资扩股是在公司原有股东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注资来扩大原有企业规模,这种形式可以稀释企业的股权,但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有制约性。但是,这种新形式大多用于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过程中,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来说,较少用到。
2、增资扩股的缺点:这种新形式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果企业是从事广告、公关的轻资产企业的话,会导致成本的大幅增加,这样不利于企业下一步对外合作和并购。目前我们国家很多地方政府对注册资本有硬性要求,比如,某些企业要拿一个项目,必须注册资本达到某一额度才能投标等等。
方法三、对外投资:
1、如果投资方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达到财务回报,可以考虑对外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形式。这种方式可以理解成为一个企业向另一个企业投资,而不是向管理层或核心员工收购股份,这种形式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方式更为接近。
2、新股东投资后,持有被投资企业34%的股份即可达到绝对相对控股的目的,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投资成本。同时,如果双方后续没有进一步的合作,新股东可以考虑退出机制,比如,双方约定什么样的条件,原有股东按什么样的价格回购新股东股权等形式。
3、对外投资的缺点:如果新股东仅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对被投资方的日常运营管理不干预,则新股东与原有管理层及核心员工之间的黏性不够,不利于相互之间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