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多的普通合伙人?
要明确一点。公司制企业出资者是股东,股东权益是股权,股权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不决定于出资数额。而合伙企业合伙人权益是份额,除有特殊约定,份额决定于出资,出资多则份额大,其权利行使与利益分配都依份额而定。所以,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主体称为股东,而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主体则称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有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个以上50个以下有限合伙人和1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运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但其不能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
那么,当合伙人数量超过上述规定人数时该怎么办?在公司制企业,当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可以设置公司,即二级公司。同样,对于合伙企业设立超过法律规定人数时,可以采取设置有限合伙企业解决。如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设若干有限合伙企业。在该二级有限合伙企业中,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二级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第一级公司制企业的其它股东,作为第二级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以来,就可突破法律规定的合伙人人数的限制。